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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贵海,冯学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某某、付某某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特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冯某某、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付某某银行存款一百六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某某执 行 员  梁 某执 行 员  赵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