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盘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盘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盘某海,男。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盘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21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盘某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盘某海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3)北执字第5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盘某海在银行存款8218元(含货款8143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珏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