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莫某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鹧鸪村下*组。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鹧鸪村下*组。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在判决前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和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