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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6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602-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冉家政。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广场B座七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滁行执)罚决字(2013)FZ1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滁州市清流西路266号商业内街101室有4631.99平米房产;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都大道38号有359.32平米房产;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清流西路266-1号有264.45平米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滁州市清流西路266号商业内街101室4631.99平米房产、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都大道38号359.32平米房产、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清流西路266-1号264.45平米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