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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催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阜阳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50号申请人:阜阳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011570-0。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申请人阜阳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6228344,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8月27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成杰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阜阳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