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李财泉、刘振亭与刘其山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财泉;刘振亭;刘其山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李财泉,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刘振亭,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被执行人:刘其山,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生,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李财泉、刘振亭诉刘其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