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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李财泉、刘振亭与刘其山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财泉;刘振亭;刘其山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李财泉,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刘振亭,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被执行人:刘其山,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生,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李财泉、刘振亭诉刘其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