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国栋,陈桂伟,王瑞光,潘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梅国栋,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1021967********,住北海市广东路119号鸿华小区****幢。申请执行人陈桂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061968********,住北海市海城区公园路**号。被执行人王瑞光,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大浪头村*号。被执行人潘晓婷,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大浪头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国栋、陈桂伟与被执行人王瑞光、潘晓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1年8月19日分别向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本院(2011)海执查字第12号、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疏港大道北侧的北国用(2006)字第801847号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到申请执行人梅国栋、陈桂伟(身份证号分别为:450102196708190516、330106196801054031)名下;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项下的164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梅国栋、陈桂伟(身份证号分别为:450102196708190516、330106196801054031)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