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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二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澧县逐鑫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孟繁、孙要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孟某,孙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二初字第1068号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省澧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孙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孟某、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儒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承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