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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崔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2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025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认,被执行人崔某于2012年2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人民币1500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崔某的工资存款人民币15125元(每月500元,至履行完毕止)。二、扣划被执行人崔某的工资存款人民币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