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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朱智勇诉湖南雅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智勇,湖南雅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17-1号申请执行人朱智勇,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雅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24022房。法定代表人黄海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智勇与被执行人湖南雅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3)第1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4月和5月的工资4200元,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7343.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雅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76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彭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