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8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锦绵与岳雪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绵,岳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809-1号申请执行人杨锦绵,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坝塘镇保安村*组。委托代理人尹兰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雪祥,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松树桥村洋海塘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杨锦绵与被执行人岳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2012)天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劳务费84006元,押金5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70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9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诉讼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442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970元,合计1431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雪祥的银行账户存款1431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