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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永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陈*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赵*霞,女被告陈*兵,男原告赵*霞诉被告陈*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霞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6月相识,198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的,1990年2月18日生一女陈*珠,已成年成家了。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陈*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6月相识,198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的,1990年2月18日生一女陈*珠,现已成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霞要求与被告陈*兵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1276。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