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9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蔡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308号原告:何XX,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XX,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何XX诉被告蔡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