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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9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蔡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308号原告:何XX,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XX,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何XX诉被告蔡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