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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刘西忠与段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忠,段平国,肖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刘西忠。被执行人:段平国。被执行人肖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西忠申请执行段平国、肖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平国、肖桂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110号“锦绣江山”8幢1单元11层6号住宅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赠予、买卖、转让等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