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宋×1诉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95号原告宋×1,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被告蔡×,女,1986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1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世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1与被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华敏、李彦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1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6日生一男孩宋×2。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11月起因吵架分居至今,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蔡×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今后我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缓和、化解矛盾,希望我们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6日生一男孩宋×2。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消除误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扶助,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双方和好做努力,共同搞好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