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袁葭诉程明宏、秦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葭,程明宏,秦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193号原告:袁葭,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程明宏,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秦慈红,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袁葭诉被告程明宏、秦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朱希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明宏、秦慈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葭诉称,2012年9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程明宏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8日止,逾期被告按月利率3%承担利息。被告秦慈红为程明宏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夜原告借款80000元,连带支付自2013年3月9日起按月率2%的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程明红、秦慈红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明宏、秦慈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8日,原告袁葭作为贷款方,被告程明宏作为借款方,被告秦慈红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袁葭借款80000元给程明宏。合同还约定借款期限、逾期还款责任等事项。同日,被告程明宏借款后,向原告袁葭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袁葭人民币捌万元整,事由暂借款”。庭审中,原告陈述,该笔借款系现金支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2012年9月8日袁葭、程明宏、秦慈红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2012年9月8日程明宏出具给袁葭的借据一份等。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明宏向原告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由于被告程明宏与被告秦慈红系夫妻关系,被告秦慈红虽然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该借款应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欠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自2013年3月9日起按月率2%支付相应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该主张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明红、秦慈红欠原告袁葭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2%/月,自2013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程明宏、秦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