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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某甲,女,201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某丙,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立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