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利利与周春新、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利,周春新,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58号原告:陈利利。委托代理人:王玥玮。被告:周春新。被告: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彬。委托代理人:周春新。原告陈利利与被告周春新、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得米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利委托代理人王玥玮、被告周春新及被告艾得米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春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利利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春新系多年业务往来上的朋友,自2010年起,被告周春新分六次向原告借款,总计金额2500000元。后1660523.10元的借款由被告艾得米兰公司以转账及实物等方式偿还,经双方结算,被告周春新尚欠899476.90元。就上述欠款,被告周春新多次口头承诺还款,并于2013年5月14日写下书面承诺,从2013年6月份起每月还款100000元,到2013年12月底前付清。同时,被告艾得米兰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艾得米兰公司作为担保方开出每月50000或100000的支票,但是没有一张可以兑现。因原告无法取得欠款,又多次催讨不成,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周春新归还原告借款899476.90元;2、被告艾得米兰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陈利利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春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艾得米兰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款及还款确认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周春新尚结欠原告借款899476.90元,欠款日期为2013年5月14日,该借款担保人为被告艾得米兰公司;3、汇款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分六次总共借给被告周春新人民币2500000元的事实;4、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9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被告周春新人民币2500000元的事实;5、支票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艾得米兰公司作为担保人曾开具转账支票代为还款,但三张支票均无法兑现。被告周春新、艾得米兰公司答辩称:艾得米兰公司以前与上海永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做包装生意时,因艾得米兰公司在银行有承兑汇票开具,故原告先将保证金汇给周春新,再由艾得米兰公司开具承兑汇票。原告确实分六次将2500000元汇给周春新,但这并非是借款。欠款及还款确认书签字、盖章时没有考虑那么多,但如借款应有借条。被告周春新、艾得米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陈利利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1、3、4、5,被告周春新、艾得米兰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本身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陈利利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2即欠款及还款确认书,两被告认为确认书确认的899476.90元实际上是艾得米兰公司结欠原告的货款,本院经审查后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被告周春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9476.90元,被告艾得米兰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经审查确认被告周春新出具给原告的欠款及还款确认书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均合法有效,故被告周春新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因被告周春新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款,故原告据此要求其归还借款899476.90元的诉讼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艾得米兰公司理应明知为被告周春新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春新追偿。两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新结欠原告陈利利借款本金89947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春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春新追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9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398元,由被告周春新负担,由被告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春新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