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与乔瑞丽、詹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乔瑞丽,詹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被执行人乔瑞丽,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詹懿林,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阎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瑞丽、詹懿林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詹懿林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19号楼1单元1号(证号:090101505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