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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孙小微与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微,黄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03号原告:孙小微。被告:黄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微与被告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小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小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小微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