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孙小微与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微,黄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03号原告:孙小微。被告:黄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微与被告黄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小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小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小微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