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徳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徳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3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51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毛周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剑,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徳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230号。法定代表人兰林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宝鸡市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徳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将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宝虢路南(光明村)5332.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210号)转让过户给宝鸡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已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协助义务。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关于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10万元违约金的裁决内容,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广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