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