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恢执字第0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赵子艳与本侯金林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艳,侯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69-3号申请执行人:赵子艳,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金林,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赵子艳申请执行本侯金林人身权纠纷一案,院2012年8月17日做出的(2009)明民一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金林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侯金林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