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红兰与李跃虎、钱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兰,钱娓,李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周红兰。被告钱娓。被告李跃虎。原告周红兰与被告钱娓、李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兰、被告钱娓、李跃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红兰诉称,被告钱娓于2011年6月30日在我处借人民币陆万元正,有借条为证。此款经本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被告钱娓辩称,我原来借了原告10万元,后来还了5万元,现在我只欠原告5万元。我借钱李跃虎不知道,我和原告从小就熟悉,我借钱是借给朋友用的。被告李跃虎辩称,我和原告并不熟悉,原告与钱娓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我不知情,是背着我干的,我不应该承担。经���理查明,被告钱娓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在原告处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2011年6月30日被告钱娓将余款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内容为:“借周红兰现金陆万元整。钱娓2011、6、30随用随还。”后原告向被告钱娓催要借款,被告钱娓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李跃虎称钱娓借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来赌博的,举证离婚协议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跃虎与钱娓协议离婚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协议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4月26日陈伟伟、周聪等人在钱娓家中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收缴麻将两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钱娓借原告周红兰人民币60000元,有被告钱娓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钱娓对上述借款应当及时偿���。二被告在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钱娓与李跃虎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系钱娓与李跃虎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应从其主张之日起算。被告钱娓辩称其借原告10万元,后来还了5万元,现在只欠原告5万元,没有举证证明,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跃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赌博或搞其他非法经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娓、李跃虎偿还原告周红兰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