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清营与韩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营,韩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0号申请人李清营,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冬,男,汉族。李清营与韩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2013年6月26日委托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之父韩根忠代收。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韩冬之父代交10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韩冬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1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