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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忠等申请执行朱社教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忠,张小连,李丹,李伟,朱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忠,男,汉族,1945年6月1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小连,女,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丹,女,汉族,1991年2月8日生,学生。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94年9月15日生,学生。被申请执行人朱社教,男,汉族,1967年5月6日生,农民。李志忠等与朱社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礼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李志忠等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月16日向朱社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朱社教应支付李志忠等47097.85元,后朱社教一直在外打工,找不见人,本院在相关部门查询,朱社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证明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07号李志忠等与朱社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