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53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绍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