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黎明与韩富强、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明,韩富强,张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张黎明。被告韩富强。被告张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明诉被告韩富强、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黎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