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永香与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香,王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李永香,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贵(曾用名王腊宝),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香诉被告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永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永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