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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永香与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香,王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李永香,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贵(曾用名王腊宝),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香诉被告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永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永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