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石景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怀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郭怀春,深圳市石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88号原告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1109室。负责人许宜群,该律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庄灶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怀春,住址。被告深圳市石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中审大厦1119房。法定代表人郭怀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