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福元与张丽、苏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元,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元,男,���族,62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30岁,住双辽市。张福元与张丽、苏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张丽于2013年9月2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张福元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500.00元。二、苏红不承担责任。三、由于此次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双方互不追究。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福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