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月珍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珍,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杨月珍。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珍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月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由原告杨月珍负担。审 判 长 郁 莺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