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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月珍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珍,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杨月珍。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珍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月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由原告杨月珍负担。审 判 长 郁 莺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