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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高峰与西安网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峰,西安网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28号原告王高峰。委托代理人彭斌。被告西安网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和平。委托代理人孙邦力。委托代理人明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峰与被告西安网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高峰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高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