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朗健因与被上诉人周桂霞、卢文俊、沈吉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健,周桂霞,芦文俊,沈吉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健,住吉林市船营分局北京路派出所西大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霞,住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新华小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文俊,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吉江,住吉林市。上诉人朗健因与被上诉人周桂霞、卢文俊、沈吉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朗健未按时到庭,经查阅卷宗相关材料,本院已根据上诉人确认的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上诉人朗健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特快专递送达回执显示“收件人拒收”。本院当庭拨打上诉人朗健的联系电话,电信部门回复系空号,二审中,被上诉人周桂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已经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朗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00元,由上诉人朗健负担1,206.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