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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祖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祖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法定代表人汤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永鸿、陈伟,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祖南。委托代理人李雄伟、丁敏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祖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