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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3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谢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谢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37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冰,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谢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