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安业诉张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业,张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王安业,男。被告张发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业诉被告张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业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安业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