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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安业诉张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业,张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王安业,男。被告张发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业诉被告张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业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安业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