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明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秀。被告袁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