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任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镇观高村,村民。被执行人任XX,男,194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东升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X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910元。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XX于2014年春节前给付申请人王XX10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任XX每年至少偿还10000元,直至偿还完所有案款。如被执行人任XX不能给付,申请人王X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