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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84号2幢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亚兵,江苏苏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太平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全。本院在审理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