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江南机电实业(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00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钢材及设备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