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二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杨丽萍,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萍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退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萍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杨丽萍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