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商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煜盛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煜盛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0103号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北。法定代表人甘石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德云,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煜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煜盛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3元,由原告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云良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朱霄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