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花梅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花梅,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郑花梅。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郑花梅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花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过户至郑花梅(身份证号:××)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郑花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