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东运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彩凤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运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彩凤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上海东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彩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厉德福。原告上海东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凤电器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筑慧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华艳审 判 长 王筑慧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