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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与吴敬华、洛南县鑫帝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吴敬华,洛南县鑫帝大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县城河滨北路西段75号。代表人温英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敬华,男。被告洛南县鑫帝大酒店,住所地洛南县县城河滨北路西段75号。法定代表人吴敬华,该酒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与被告吴敬华、洛南县鑫帝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