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与吴敬华、洛南县鑫帝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吴敬华,洛南县鑫帝大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县城河滨北路西段75号。代表人温英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敬华,男。被告洛南县鑫帝大酒店,住所地洛南县县城河滨北路西段75号。法定代表人吴敬华,该酒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与被告吴敬华、洛南县鑫帝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商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南运输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