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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李丽与高宜根、冯永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丽,高宜根,冯永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33-2号原告王李丽。被告高宜根。被告冯永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丽诉被告高宜根、冯永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李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宜根、冯永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李丽撤回对高宜根、冯永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王李丽负担。审判���长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