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李丽与高宜根、冯永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丽,高宜根,冯永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33-2号原告王李丽。被告高宜根。被告冯永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丽诉被告高宜根、冯永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李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宜根、冯永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李丽撤回对高宜根、冯永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王李丽负担。审判���长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