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非诉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3桃非诉执字第13号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美勋龚九叶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美勋,龚九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非诉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跃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海,该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吴美勋,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明月山村。被执行人龚九叶,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明月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美勋、龚九叶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放弃13634元,且被执行人吴美勋、龚九叶已按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要求的部分履行完毕。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爱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