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审 判 员 徐 戈代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