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盐执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曹照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照将,徐州博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302号申请执行人曹照将。被执行人徐州博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春华园三期C8#-301、302、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段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曹照将与徐州博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曹照将的申请,本院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博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按本院(2013)盐执字第030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博越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9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自: